因佔中案被判囚逾3個月無法參選 黃浩銘提司法覆核挑戰禁選限制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4/28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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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入稟質疑選舉相關條例中,有關判囚3個月者被剝奪參選權利4至5年的規定違憲。(資料圖片)

社民連主席黃浩銘去年4月因佔中案罪成,被判囚8個月,觸發選舉相關條例中,有關判囚3個月者被剝奪參選權利4至5年的規定,黃早前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有關規定違憲。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開審,黃一方指有關規定不論參選人所犯的罪行性質及嚴重性,一刀切剝奪參選資格,屬不合比例限制。

案件今於高院透過視像聆訊方式進行,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時指,《基本法》所保障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政治權利,以黃為例,他本來是有資格參選的人,但就因為《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村代表選舉條例》的相關限制,就著曾經干犯與選舉無關的罪行被判囚逾3個月,就被褫奪參選資格,遭剝奪政治權利。

潘指出,要決定是否剝奪一個人的政治權利,應該經過司法程序,因此法庭比起立法會及政府,都處於更佳的位置作出評估。潘又指,現有規定屬一刀切的剝削,沒有就參選人所干犯的罪行性質、種類及嚴重性等劃分界線,任何人只要被判囚多於3個月,即自動被褫奪參選資格4至5年,即使參選人提出上訴而且最後上訴得直,但他在等候上訴結果期間,可能已錯過選舉提名期。

潘又指,參選人被判囚3個月後,是否仍適合參選,應該由選民以選票判斷,若然選民覺得參選人所干犯的罪行,使他不適合擔任重要公職和服務社會,自然會以選票反映,但相關規定不但剝奪了參選人的參選資格,更剝奪的選民的表達自由和選舉權。

潘又指暫停參選4至5年的期限屬不合比例的限制,因為這會使參選人錯失兩屆選舉,對參選人造成過於苛刻的負擔,潘認為法庭處於更佳角色,去判斷有關限制是否合比例。對於律政司一方引用「五區公投」案件,指終審法院亦裁定辭職議員於半年來不得再次參選的限制屬合理,潘回應指「五區公投」是特殊情況,而且高度政治化,當時辭職的議員起碼是自行選擇辭職,但本案申請人卻無權選擇。

潘又質疑有關規定聲稱是為了維持公眾對選舉過程的信心,潘指出,他們不爭議當局不容許干犯與選舉相關的罪行而被判囚逾3個月者參選,的確有其合理目的,但對於干犯了與選舉無關罪行的人,而且他已服畢刑期,潘認為難以看到褫奪的參選資格可以如何維持公眾對選舉過程的信心。相反,選民可以透過選票,自行判斷相關人士是否適合擔任議員,此舉亦保障了選民的表達自由,亦是真正維持公眾信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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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